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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 Q&A


  1. :::
凱旋青樹社會住宅 Q&A

答:苓雅區凱旋青樹為本市首座新建型「社會住宅」,位於苓雅監理站西側,鄰近凱旋一路、鐵道一街,附近有科工館、聖功醫院、鐵路地下化綠園道、兒童遊戲場等開放空間及公共設施,周邊皆有幼兒園、凱旋國小、高雄特殊教育學校、道明中學等各級學校;交通方面,鄰近省道台一線(民族二路),離台鐵民族車站步行約5分鐘、捷運橘線O7文化中心站車行約6分鐘,交通相當便利。
答:
  1. 一、「凱旋青樹」委託國際知名的荷蘭麥肯諾(mecanoo) 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並取得綠建築銀級標章、智慧建築銀級標章及通用設計,新建A 棟(地上14層、地下2層)、B棟(地上13層、地下2層),總計245 戶社會住宅,並設有托嬰中心、多處店鋪及多功能辦公室。
  2. 二、社會住宅房型分為:一房型127戶、二房型99戶及三房型19戶。
答:自112年2月7日(星期二)8時至112年3月1日(星期三)17時30分止。
答:
  1. 一、申請人須為年滿 18 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計算以申請日為基準)。
  2. 二、申請人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於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3. 三、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自有住宅。但家庭成員之自有住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 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二) 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三) 持有未保存登記,且認定時毀損面積已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
  4. 四、家庭年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申請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112年度為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新臺幣5萬467元)。
  5. 五、家庭成員未享有政府提供之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且未承租社會住宅與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6. 六、關懷戶:具前述基本資格且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13 款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之一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始得以關懷戶身分申租(以申請日具備之資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審查依據,未檢附相關文件者,視為不具該經濟及社會弱勢身分,逕以一般戶身分審查)。
  7. 七、警消戶:申請人限為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兩線一)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察及消防人員,且符合高雄市社會住宅出5租辦法第4規定並依據內政部「強化基層警察及消防同仁租屋協助措施」及高雄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5 條規定,排除所得限制。
  8. 八、家庭成員已享有政府提供之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或已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放棄之。
  9. 九、曾因違反本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規定,以致本局終止租賃契約者,自終止契約日起至申請日未滿3年者,不得申請。
答:
  1. 一、關懷戶:98戶。依據住宅法第4條規定,提供至少40% 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2. 二、一般戶:134戶。
  3. 三、警消戶:13戶。依據內政部「強化基層警察及消防同仁租屋協助措施」,保留5%比率戶數予現職警消人員優先承租。
答:住宅單元每戶每月房租(含管理費)如下:
  1. 住宅單元每戶每月房租對照表
  2. ※各房型面積以取得使用執照後辦理建物保存登記面積為準。
答:因傢俱屬個人用品及風格,本社宅未附設傢俱,由住戶自行添購。家電設備附設如下表:
  1. 家電設備表
  2. ※一房型無預留管線及空間可供設置抽油煙機、電陶爐
答:租金如下表,每戶先開放各承租1 個汽車及機車停車位。
  1. 停車位租金表
答:
  1. 一、申請人限選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房型,申請後不得變更。
  2. 二、家庭成員人口數須符合所申請房型之人口數規定(如下表),並以申請日為基準。若家庭成員人口數未達所申請房型之人口數規定,逕予駁回。
  3. 三、家庭成員懷孕者,檢具申請日前 1 個月內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懷孕證明文件影本或孕婦健康手冊影本得加計人數。
  4. 申請房型之人口數規定表
  5. ※入住人口數限制,以內政部訂頒「基本居住水準」計算。
答:
  1. 申請人本人、配偶及同戶籍內子女(含括直系卑親屬)
答:直系卑親屬包含血親及法律效力衍生之關係。包含子女、孫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媳婦、女婿……等。
答:
  1. 一、家庭成員如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需與相對人分居,申請人得提出離婚訴訟或保護令等相關文件,並切結不併入計算及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人口數、年所得、財產及接受政府住宅補貼等。
  2. 二、家庭成員如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如因故以致無法提供居留證者,申請人得提出離婚訴訟或出境證明等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家庭成員及審查其年所得與財產。
答:
  1. 一、凱旋青樹社會住宅申請書正本。(網路申請者免附)

  2.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申請需上傳正本)。
  3. 三、家庭成員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一) 申請人與其配偶或同性伴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分戶者之戶籍謄本。具同性伴侶身分者,應檢附經戶政機關註記之證明文件。
    (二)家庭成員懷孕者,檢具申請日前 1 個月內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懷孕證明文件影本或孕婦健康手冊影本。
    (三) 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1.外籍人士:外僑居留證。
      2.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3.香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居留入出境證。
  4. 四、於高雄市就業者:應檢附勞務提供地為本市之在職服務證明,並須記載姓名、身分證字號、到職日期、公司行號、實際服務地址及公司章(或公司人力資源單位或主管章等),在職證明核發日期應為本公告日之後,且各項資料無遮蔽;如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檢附本市職業工會投保明細,申請投保明細日期應為本公告日之後,且各項資料無遮蔽。到職日期或投保日為申請截止日之後者,視為不符資格。
  5. 五、於高雄市就學者:應檢附本市學校之在學證明書,核發日期應為公告日之後,且各項資料無遮蔽。
  6. 六、家庭成員之最近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 個月內,各項資料無遮蔽)。
    (一)持有面積未滿40 平方公尺(約12 坪)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二)持有房屋為公同共有者,應附繼承系統表。
  7. 七、家庭成員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項資料無遮蔽),警消戶、111年以後出生者得免附。
  8. 八、關懷戶: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證明文件。
  9. 九、警消戶: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兩線一)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察及消防人員之在職證明。
答:
  1. 一、關懷戶為具基本資格且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13 款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之一者。
  2. 二、應檢附文件如下表:
  3. 應檢附文件單1
  4. 應檢附文件單2
答:以高雄市民身分提出申請,並無需設籍多久之規定。未設籍本市,可提供證明文件以就業或就學身分提出申請。
答:依據家庭成員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給付總額合計,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所得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112年為新臺幣5萬467元(含)整,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
例:家庭成員2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1,211,210 元。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1,211,210元÷12月÷2人=50467.0833元,高於50,467元,不符合申請標準。
答:凡屬家庭成員無論年齡皆須檢附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11 年以後出生者,無需檢附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答:
  1. 一、紙本索取: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索取。
  2. 二、網站下載: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路徑:首頁/公告專區/凱旋青樹社會住宅https://urban-web.kcg.gov.tw/ 「高雄市社會住宅線上申請資訊網」路徑/首頁/書表下載https://shouse.kcg.gov.tw/
答:
  1. 一、網路線上申請:112年2月7日8時起至112年3月1日17時30 分止,至「高雄市社會住宅線上申請資訊網」完成申請並成功送出為案件申請日,網址:https://shouse.kcg.gov.tw/
  2. 二、掛號郵寄申請:受理申請期間內填妥申請書及備齊相關文件,以掛號寄送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 樓)。申請日以郵戳日期為準,提早寄送或逾期案件,皆不予受理。
  3. 三、現場臨櫃申請:受理申請期間內備齊文件於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前,親至本局辦理。
答:本局於受理申請期間屆滿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資格審查;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並以1次為限。
  1. 審理程序圖
答:同一家庭成員,以一人申請本市一處社會住宅為限。家庭成員不得重複申請,若有重複申請時以先申請者優先;不同申請人倘有家庭成員重複者亦視為重複申請,後申請者均不予受理。
答:家庭成員已享有政府提供之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或已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仍可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放棄之。
答:申請人如有撤案需求可於申請期間於線上提出撤案申請,申請期間截止後則須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撤案申請。
答:送出申請後不可變更申請人。受理申請期間欲更換申請人,需先撤銷原申請,再重新於受理申請期間內送件申請。
答:申請人限選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一種房型,選定後不得更換。於受理申請期間可撤銷原申請,重新送件。
答:
  1. 一、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10日內補正。但有正當理由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限屆至前向本局申請展期10日,並以1次為限。
  2. 二、申請資料不齊全、承租資格異動或勾選項目有誤等情形,經電話或書面通知(包含且不限於簡訊、電子郵件或信函)後,應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如影響申請資格致不符合規定者,駁回申請,如不影響申請資格者,以本局於補正通知前實際收訖之申請資料審核。
  3. 三、以通訊地為送達地:本案相關函文概以掛號寄送至申請人申請時提供之通訊地,請務必留意上開地址,若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本局,否則信件送達通訊地後,申請人應自行收領信件,不得事後主張權益受損。
答:
  1. 一、網路補件:「高雄市社會住宅線上申請資訊網」https://shouse.kcg.gov.tw/
  2. 二、電子郵件:k073312077@kcg.gov.tw、傳真:3312077
  3. 三、郵寄或臨櫃申請: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6 樓)
答:本局預訂於112年2月1日至112年2月5日開放民眾自行前往現場看屋。
答: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有關公開抽籤辦理方式,決定申請人承租序位;抽籤序號超出招租戶數者則列為候補序位。抽籤序位正取之合格戶,訂期參觀實品屋。
答:因應凱旋青樹有關懷、一般、警消三種身分別及三種房型,抽籤將分為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各別抽出單一房型中關懷戶、一般戶、警消戶之選屋順位名冊。依序分別抽籤後共計有9 類選屋順位名冊。
答:採各房型及身分類別交叉選屋方式,說明如下:
  1. 一、一房型配屋時,依各身分別抽籤順位選屋,1號者依「 關懷戶→一般戶→警消戶」順序選填志願並配予門牌號碼後,再依此順序配予各身分別抽籤順位2 號者門牌號碼,依此類推至各順位。
  2. 二、若其中有放棄選屋者,應輪由同一抽籤順位下一身分者選屋;亦即申請人選屋順序由關懷戶抽籤順位1 號配屋後,再由一般戶抽籤順位1號配屋,若一般戶抽籤順位1號放棄,則由警消戶抽籤順位1 號配屋,以此類推,所有身分別第1順位選屋完畢後,再繼續辦理第2位選屋,以此類推。二房型及三房型選屋規則比照一房型辦理,惟上述身分類別員額應以各身分類別戶數上限為止。
  3. 三、前順位選屋者已選定之門牌,其後順位之選屋者不得再重複選屋,後順位之重複選屋無效;門牌選定後,不接受任何理由要求重選或交換。
  4. 四、申請人須依本局通知日期及時間,由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到場參與選屋作業。經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於選屋憑證簽名或蓋章後,即為完成選屋,不得變更所選房屋。
  5. 五、前項選屋,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未於選屋期日及時間到場選屋者,視為放棄。
  6. 六、依本局所訂日期到場辦理選屋時,因報到時間過晚致選屋作業程序已開始者,對已完成選屋作業者,不得主張其電腦抽籤之選屋順位,並需待已進入待選區之預備選屋者完成選屋後,始得依其電腦抽籤之選屋順位辦理選屋;未逾越報到時間而中途離場致過號(超過其電腦抽籤之選屋順位)者亦同。
答:
  1. 一、水費、電費:由住戶自行繳交。

  2. 二、押金:2個月租金。

  3. 三、公證費:一般戶及警消戶由本局及承租者平分;另依本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9條第1項第4 款規定申請人具住宅法第 4 條第2 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者,免繳交公證費。
  4. 四、網路、有線電視:由住戶視需要自行申辦開通。
答:租賃期限最長為3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前30日仍符合原承租資格者,得於租賃期間屆滿10 日前檢附規定文件,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續租,合計不得超過6年。但具住宅法第4條第2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者,(含續租)得延長為12年。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間屆滿時消滅。
答:凱旋青樹招租事項,悉依112 年度高雄市苓雅區凱旋青樹社會住宅招租公告、高雄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等相關子法規定及住宅法辦理,其他未盡事宜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