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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社會住宅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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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社會住宅QA:

申請資格

申請承租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另為求公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格及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之計算基準日。

一、基本條件:(各社宅招租條件略有不同詳情以各社宅招租公告為主)

(一)、年齡限制:申請人須為年滿18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計算以申請日為基準)。

(二)、戶籍、就業、就學限制:申請人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於本市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者。

(三)、自有住宅限制: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自有住宅。但家庭成員之自有住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僅限持分共有住宅)。

2、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3、持有未保存登記,且認定時毀損面積已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

(四)、所得限制:家庭年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申請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112年度為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新臺幣5萬467元)(高雄市政府111年9月27日高市府社救助字第11137983401號公告)。

(五)、家庭成員未享有政府提供之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且未承租社會住宅與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二、關懷戶:

具前述基本條件且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13款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之一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始得以關懷戶身分申租(以申請日具備之資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審查依據,未檢附相關文件者,視為不具該經濟及社會弱勢身分,逕以一般戶身分審查)。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最新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本。

(二)、特殊境遇家庭:最新年度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限申請人):申請人、其配偶或其同性伴侶孕有胎兒者,列入未成年子女數計算;並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户籍者,須檢附該子女具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最新年度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影本。

(五)、65歲以上: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開立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七)、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九)、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十)、原自用住宅受災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受災當年度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一)、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三、警消戶:

申請人限為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兩線一)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察及消防人員,且符合前述基本條件規定,並依據內政部「強化基層警察及消防同仁租屋協助措施」及高雄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排除所得限制。

四、家庭成員人口數與申請房型限制:

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時,家庭成員人口數須符合所申請房型之家庭人口數規定,並以申請日為基準。另入住人口數限制,以內政部訂頒「基本居住水準」計算。

(一)、家庭成員1人不能選擇2房型、3房型。

(二)、家庭成員2人(含2人)以上始可申請2房型。

(三)、家庭成員3人(含3人)以上始可申請3房型。

(四)、若家庭成員人口數未達所申請房型之人口數規定,逕予駁回。

(五)、家庭成員持有醫院開立懷孕證明文件或孕婦健康手冊者,按胎兒數加計人口數。

(六)、家庭成員如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需與相對人分居,申請人得提出離婚訴訟或保護令等相關文件,並切結不併入計算及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人口數、年所得、財產及接受政府住宅補貼等。

(七)、家庭成員如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如因故以致無法提供居留證者,申請人得提出離婚訴訟或出境證明等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家庭成員及審查其年所得與財產。

五、禁止重複申請:

(一)、申請人限選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一種房型,選定後不得更換。

(二)、依本公告家庭成員定義範疇,同一家庭成員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倘家庭成員有重複計入不同申請案之情事,該家庭成員以計入申請案在前者,後申請案視為重複家庭成員,皆不予受理。

六、不得申請限制:

(一)、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皆提出申請時,僅受理受害者之申請案件。

(二)、曾因違反本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規定,以致主管機關終止租賃契約者,自終止契約日起至申請日未滿3年者,不得申請。

七、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

家庭成員已享有政府提供之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或已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放棄之。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網路申請者,免附紙本申請書;各項證明文件請上傳正本圖檔)。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網路申請者,請上傳正本圖檔)。

三、家庭成員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一)、申請人與其配偶或同性伴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分戶者之戶籍謄本。具同性伴侶身分者,應檢附經戶政機關註記之證明文件。

(二)、家庭成員懷孕者,檢具申請日前1個月內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懷孕證明文件影本或孕婦健康手冊影本。

(三)、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1、外籍人士:外僑居留證。

2、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3、香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四、申請人未設籍於本市,但於本市就業有居住需求者,檢附勞務提供地為本市之在職服務證明,並須記載姓名、身分證字號、到職日期、公司行號、實際服務地址及公司章(或公司人力資源單位或主管章等),在職證明核發日期應為本公告日之後,且各項資料無遮蔽;如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檢附本市職業工會投保明細,申請投保明細日期應為本公告日之後,且各項資料無遮蔽。到職日期或投保日為申請截止日之後者,視為不符資格。

五、申請人未設籍於本市,但於本市就學有居住需求者,檢附本市大專院校之在學證明書,並須記載姓名、身分證字號、就學系所、年級、地址及學校印章,在學證明核發日期應為本公告日之後,且各項資料無遮蔽。

六、申請日前1個月內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請得之家庭成員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項資料無遮蔽)。

(一)、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稅籍證明或繼承系統表。

(二)、家庭成員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或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七、家庭成員之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項資料無遮蔽)。

八、屬關懷戶身分者之證明文件。

九、屬警消戶身分者,請檢附在職服務證明。